首页 >> 外贸政策 >> 税务 >> 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收藏本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通厦门卷烟免税出口口岸的函》(厦府函[200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税卷烟报关口岸的请示》(沪国税进[2002]21号),要求增加厦门、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上一篇行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行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外贸博客
       
网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说明 | 网站律师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6 Cnexp.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外贸精英网
本站部分文字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版权争议,请与我们联系。
粤ICP备05072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