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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剖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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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3%-5%)
                    =80,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50,000-80,000)-0
                    =30,000

上例看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个正数,可见对于这种情况是无法用《通知》中对“免”、“抵”、“退”的定义进行解释的。那么“免抵退”的含义究竟应如何理解,如何定义呢?下面我们就来研究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企业在没有内销,只有出口且仅为一般贸易出口的情况下,其“免、抵、退”税的含义。
 

 

如图2所示,设OA代表出口销售额,OC代表进项税额计税价格(由于它主要由原材料价格构成,所以下文都简称为原材料价格),OR1代表征税税率,OR2代表退税税率,则OAA1R1[区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销项税额;OCC1R1[区域:Ⅰ、Ⅳ]代表原材料价格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进项税额;CAA1C1[区域:Ⅱ、Ⅲ]代表当期应纳税额(销项-进项);OAA2R2[区域:Ⅰ、Ⅱ]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税额。

此时我们来考虑一下“免抵退”中“免”的含义,顾名思义,该征的不征才能称之为“免”。我们注意一下图2中的“当期应征税款”(CAA1C1[区域:Ⅱ、Ⅲ])与“当期应退税款”(OAA2R2[区域:Ⅰ、Ⅱ])有一个重叠的部分CAA2C2[区域:Ⅱ],这一部分刚好符合我刚才对“免”的诠释,它实际上就是“免抵退”中“免”的部分。随后,我们再来看看“抵”,它是指用此部分该退的税款去抵顶彼部分该征的税款,以达到不征也不退的目的。他和“免”不同,“免”是指同一项税款即该征又该退,它只涉及一部分税款,而“抵”涉及两部分税款,其中一部分该征而另一部分该退,两部分税款可以互相抵顶,结果是不征也不退。在图2中C2A2A1C1[区域:Ⅲ]是剔除掉“免”之后还应征的税款,而OCC2R2[区域:Ⅰ]是剔除掉“免”之后还应退的税款,两者可以互相抵顶,当OCC2R2[区域:Ⅰ]大于C2A2A1C1[区域:Ⅲ]时,其两者抵顶后的差额就是“应退税额”,即“免抵退”中“退”的部分;反之,当OCC2R2[区域:Ⅰ]小于C2A2A1C1[区域:Ⅲ]时,其两者抵顶后的差额仍为“应纳税额”(如例1所示),此时“退”等于0。


      另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计算项目,就是“免抵税额”。顾名思义,“免抵税额”就应该等于“免”+“抵”,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免抵税额”实际上就是先征后退方式下“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公共的部分,即较小的那一个。当“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时,“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反之,当“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时,“免抵税额”=“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两者都不可能为负数(当“应纳税额”<0时,其多余的进项税额要留抵下期继续抵扣),所以“免抵税额”也不可能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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